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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2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5,36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02845、0000000000、Y278747、Y3040
      87、Y30696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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