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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22元 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2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2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22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件: 
緣相對人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傅紀清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
款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4.125%計算(依中華
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65
5%計算,目前為1.47%,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
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9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
臺幣1,433,3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
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利率表乙份
。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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