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學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喵星人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司促字第239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04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26,250元 民國110年8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