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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唐旭賢

  • 原告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璟勝塑膠有限公司法人璿朔塑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璟勝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人對相對人唐旭賢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契約,訂約人為相對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及璿朔塑膠有限公司,相對人唐旭賢並非訂約人,唐旭賢僅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及璿朔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唐旭賢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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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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