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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吳定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賈爾思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敬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敬晟

高思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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