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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李慶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潘柏佑即漸層蘭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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