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建州
- 當事人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賴威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代 理 人 賴威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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