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玉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109,703元 111年1月6日 二 144,119元 111年5月6日 三 144,119元 111年6月7日 四 97,181元 111年7月6日 五 261,081元 111年8月6日 六 146,018元 111年9月6日 七 147,518元 111年10月6日 八 147,143元 111年11月8日 九 147,518元 111年12月6日 十 572,102元 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