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英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慶豐祭祀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