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來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附表編號12號支票,其票號記載有誤,請更正並重製附表,並記載正確資料。
三、請陳明,請求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就票號AI0000000、AI0000000○紙支票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因系爭2紙支票之發票人為鍾誌仁「個人」,而非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鍾誌仁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釋明之必要)。
四、請算定得對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正確債權金額數額若干。(經核,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已逾所提之27紙支票總金額;又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依前項說明應負清償責任之數額,有待釐清,故聲請人有重新核算請求債權金額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