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俐伶(原名林笠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825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8258。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
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