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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星玩藝創意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星玩藝創意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星玩藝創意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星玩藝創意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安晨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星玩藝創意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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