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蔡秀玉
- 原告陳筱涵
- 被告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筱涵 相 對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4581號,原債權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2年4月4日債權讓與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