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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王惠美即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指派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帳冊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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