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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83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柯文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第三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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