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0889號
- 債權人
-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許詣鑫
- 債務人
- SISON SAMUEL JR PASCUAL (山繆)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號C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第三人函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8332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此有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及管轄恆定原則,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