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儲開軒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昱成雅蒂思特健康娛樂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施昱成 相 對 人 雅蒂思特健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開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8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988萬元。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362萬6,78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1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