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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劉惠珍

  • 原告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子安
  • 被告
    劉惠珍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代 理 人 郭子安 相 對 人 劉惠珍 關 係 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尚欠1,400萬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尚欠1,5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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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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