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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427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甚企業有限公司、東甚運輸有限公司、忠映企業有限公司、胡純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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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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