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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6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貝玩具城有限公司、柯嘉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寶貝玩具城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若無,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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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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