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758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尼子行
- 法定代理人
- Iwan Satawidinat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或授權書。
二、請提出相對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明請求債權金額究為發票金額「全額」(即美金255萬元,約新臺幣8仟萬元)?抑為尚未清償之數額(美金1,257,284.09元,約新臺幣4仟萬元)?
四、請依前項陳報之請求債權金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請聲請人自行到院繳款,或以寄送匯票方式行之)。(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之費用;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之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參照)。
五、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