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564號
- 聲請人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元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50紙之原本。
三、請陳明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十五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分別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四、請陳明究聲請本票裁定50紙?抑或45紙?並請陳明各紙之請求金額?請製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