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181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尼子行
- 法定代理人
- Iwan Satawidinata
非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