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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徐五螢
相對人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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