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7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聲請人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和
相對人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九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肆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11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7,174,000元,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62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