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代理人
- 張心慈
- 相對人
- 耀豐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簡淑麗
- 相對人
- 郭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