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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Pieter Gloudius Schouten
法定代理人
Masahiro Yamada
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代理人
黃韵雯律師
相對人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魏莉芸

翁肇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Jasper van Empelen」之記載,應更正為「Pieter Gloudius Schouten、MasahiroYamad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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