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 聲請人
-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 法定代理人
- Pieter Gloudius Schouten
- 法定代理人
- Masahiro Yamada
- 代理人
- 楊晉佳律師
- 代理人
- 黃韵雯律師
- 相對人
-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宏洲
魏莉芸
翁肇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Jasper van Empelen」之記載,應更正為「Pieter Gloudius Schouten、MasahiroYamad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