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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世芳、徐元

  • 原告
    國家人權博物館
  • 被告
    益寶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國家人權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芳 代 理 人 林信和律師 相 對 人 益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34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739元,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即5,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是 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5,51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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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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