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聲請人
日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久嫻
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相對人
三稜歐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二O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0年度全字第2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4,600,000元,並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205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假扣押程序已終結,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催告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民事庭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復經本院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覆函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