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聲請人
翁欣怡
相對人
達豐經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秉達(原名:楊耀福)
相對人
占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梅緣
相對人
蕭圓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金字第4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95,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5,757元【計算式:6,060×0.95=5,75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