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李湘貞
- 相對人
- 侯惠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二頁第四行關於提出本院「10年度司裁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司裁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