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
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李湘貞
相對人
侯惠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二頁第四行關於提出本院「10年度司裁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司裁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