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頌雯
- 相對人
-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發終止合約等通知予相對人,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等為證。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6月1日出境,且經員警查訪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等地,訪查結果相對人已遷移,且法定代理人亦已遷移其戶籍址,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及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回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