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睿哲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志堅
- 相對人
-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124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37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26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3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31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