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黃珮如
- 原告洪晟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洪晟瑞 代 理 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誠羽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及非訟事件法第183條所規範, 其性質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未據繳納 上開聲請費用,與法定程式即有不合。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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