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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1號

特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蔡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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