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明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修銘
- 聲請人
- 郭俊麟
- 聲請人
- 郭豐源
- 上三人代理人
- 陳榮哲律師
高紫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榮美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