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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5號

解任暨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明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聲請人
郭俊麟
聲請人
郭豐源
上三人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高紫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榮美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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