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明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修銘
- 聲請人
- 郭俊麟
- 聲請人
- 郭豐源
- 上三人代理人
- 陳榮哲律師
- 上三人代理人
- 高紫棠律師
- 相對人
-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美
- 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代理人
- 連德照律師
- 相對人
- 吳榮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5頁第2行「⒉」應更正為「㈢」、第7頁第8行「㈢」應更正為「㈣」,及第15行「120」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