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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9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施靜雯
相對人
羽年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杜冠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一震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派謝一震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兩造現已和解,聲請人爰撤回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請求解任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201號裁定選派謝一震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業於112年6月30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應予解除謝一震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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