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8號
- 聲 請 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88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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