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黃愛真
- 原告翁愷莉、翁愷琦、翁愷瑜、翁瑞君、翁瑞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翁愷莉 翁愷琦 翁愷瑜 翁瑞君 翁瑞麒 共同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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