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王雅婷
  • 法定代理人
    陳正

  • 原告
    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DAEHWA ENG.Cheonhwa Co., Ltd.(原名:MAMING,IN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正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徐曼綾律師 被 告 DAEHWA ENG. 法定代理人 Choi Wonseok 被 告 Cheonhwa Co., Ltd.(原名MAMING,INC.) 法定代理人 Sun Seungw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