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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兆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仁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告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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