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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陳智暉

  • 原告
    郭曜瑋郭文地
  • 被告
    張智菁許鴻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郭曜瑋 郭文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張智菁 許鴻鈞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佩穎律師 黃思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郭曜瑋(下稱郭曜瑋)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3樓房地(下稱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其父即原告郭文地(下稱郭文地,與郭曜瑋合稱原告)居住於系爭3樓房屋。被告張智菁(下稱張智菁)於民國111年7月間購得臺北 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房地(下稱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 ,張智菁委由被告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下稱江竑緯)、被告許鴻鈞(下稱許鴻鈞,與張智菁、江竑緯合稱被 告)於同年11月3日為系爭4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郭文地 於同月17日發現系爭3樓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多處出現龜裂 、凸拱情況,聯繫被告停止施工,惟翌日被告委託之裝修人員卻繼續施工,經郭文地前往系爭4樓房屋勘查發現系爭4樓房屋內部所有牆壁、地坪遭敲除、陽臺外推。張智菁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江竑緯、許鴻鈞受雇於張智菁為該屋 進行室內裝修,於工程進行過程本應注意建築結構安全,選擇適宜工法進行裝修,竟將其屋內所有牆壁與地坪敲除一空,致系爭3樓房屋發生多處天花板、牆壁龜裂、凸拱等如「 附表」(本院卷一第97至131頁之附表及對應編號之照片)所 示損害(下稱系爭損害),不法侵害郭曜瑋對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判決命被告應連帶將系爭損害予以修復。又,郭文地居住於系爭房屋3樓,因被告裝修不當造成系爭損害,使 郭文地整天擔心受怕,已妨害其居住安寧、侵害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將系爭3樓房屋之系 爭損害予以修復。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文地36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張智菁購得系爭4樓房屋後,因該屋為30年 屋齡之舊屋,多有需進行整理及修繕之處,故委由江竑緯、許鴻鈞進行裝修,於111年11月3日開始進行裝修工作(下稱 裝修工程)。原告曾於同月7日未經允許擅自進入系爭4樓房 屋,告知系爭3樓房屋有損害而要求停止施作,被告隨即與 原告約時間由被告之室內裝修設計師前往原告家中查看,當時僅看到房屋有一些淺層裂痕即俗稱雞爪紋,其產生原因很多可能與我國潮濕氣候使牆體內之水泥熱漲冷縮有關,也可能與油漆厚度、成分有關,或可能與房屋老舊自然產生之龜裂有關,尚難推論為被告施工所致。原告所稱裝修工程將系爭4樓房屋陽台外推,非法變動為室內容積為不實,被告並 未非法外推陽台,施作過程均以房屋結構為優先考量,被告考量該大樓屋齡30年,相關管線與防水工程均應重新施作,避免未來有漏水之虞,危害居住安全,為重新鋪設管線與進行防水工程,須將地磚刨除等重新施作,因牆壁內之管線較為老舊需更換及加強防水功能等,乃重新補強陽台間之牆壁,並無原告所稱違法情事。被告並未不當施作裝修工程,原告所稱系爭損害等證據,無從證明與被告裝修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應修復系爭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均屬無據,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郭曜瑋為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郭文地居住在系爭3樓房屋;張智菁為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並委由江竑緯、許 鴻鈞於111年11月3日開始進行系爭4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作 等情,有建物所有權狀及謄本、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室內裝修公告等在卷可證(本院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31號卷第13 至2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情可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系爭3樓房屋因被告施作系爭4樓房屋裝修工程,致受系爭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規定,擇一請求被告 連帶將系爭3樓房屋之損害予以修復;並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6萬元予原告郭文地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系爭3樓房屋之損害,難認屬被告施作系爭4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所導致: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然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 判決可資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方屬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才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又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3樓房屋因被告施作系爭4樓房屋裝修工程,致受有系爭損害,自應由原告對於系爭3樓房 屋所生之損害,係因被告施作裝修工程所致等情,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就本件爭議部分經囑託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3樓房 屋之系爭損害是否為被告就系爭4樓房屋施工裝修所致、修 復方法及所需費用等為鑑定,經該公會指派鑑定人員(下稱 鑑定人)鑑定結果,並作成113年4月10日鑑定(估)報告書 (下稱鑑定報告,見置卷外之鑑定報告書),嗣原告對於鑑定結果及報告之疑義,經鑑定人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規範、施工常規及工程實務、專業學理綜合分析鑑定研判所得等,於113年10月11日予以函覆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439至440頁 )。關於原告主張系爭損害是否因裝修工程所致乙情,經鑑定人進行現場勘查及相關資料比對鑑定所得結果,鑑定結果及分析記載略以:「依據前述牆壁發生裂痕原因的幾種情形,與本鑑定標的物系爭3樓房屋所出現的裂痕對照,且由法 院鑑定函囑附表二所列受損明細以及鑑定人現場拍攝照片比對(詳附件八,鑑定拍照紀錄)『即本件判決之附表所示』, 在天花板及牆壁實際出現的裂縫均在1mm以下,雖有幾處有 出現凸拱情形之範圍稍大,經鑑定人查勘鑑定研判,包括出現凸拱情形之多數裂縫均不屬於結構性裂縫,且不至於造成系爭3樓房屋會有結構安全疑慮。…整體而言,系爭4樓房屋以拆除1/2B磚牆減少之總重量仍超過新作6mm矽酸鈣板分間 牆增加之總重量,對房屋樓版結構之承載力並無增加其荷載,亦應不會造成下方房屋會受新作分間牆之施工裝修影響受損。系爭4樓房屋新作隔間係以乾式施工之6mm矽酸鈣板分間牆構築,且其新作地坪係以塑膠地磚黏貼,其施工裝修行為除1/2B磚牆拆除會有短暫施工振動情事外,應無其他施工行為會造成振動,且拆除施工之振動尚不足以會造成下方房屋發生損壞情事,亦不至於會構成下方房屋其牆壁發生任何結構性裂縫之可能。綜上所述,系爭3樓房屋依院囑鑑定函中 附表二所示之損害,經鑑定人現場鑑定拍照比對發生裂痕之情形,其裂縫寬度均小於1mm以下,且依前述裂縫成因分析 結果,應偏向屬於溫度變異所造成之非結構性裂紋,尚不足以會因系爭4樓房屋之施工裝修所致。…」(見鑑定報告第P0 -09至P0-10頁)。準此,關於系爭3樓房屋之系爭損害是否 為系爭4樓房屋施作裝修工程所致一節,鑑定結論略為:函 囑損害賠償事件鑑定,本會鑑定人綜合有關建築實務及學理上,就建築物室內天花板、牆壁發生裂痕之成因,提出各種損害類型及影響與補救方法之分析,再就法院函囑鑑定函附表之受損明細『即本件判決之附表所示』,與現場鑑定會勘所 記錄之實際情況參照,經鑑定人綜合分析研判本鑑定標的物與系爭3樓房屋指述之受損情事,均無超過一般建築工程實 務認定天花板、牆壁出現裂縫超過3mm寬視為結構性裂縫之 情形,所列受損情事經實際鑑定查勘其寬度均小於1mm以下 之裂紋,經研判較偏向於溫度變異所造成之裂痕,且系爭4 樓房屋之室內裝修施工,以輕鋼架分間牆構造隔間減輕對樓版結構之荷重負載外,室內裝修施工過程亦無高強度震動或負荷之工程,尚不足以會造成系爭3樓房屋出現其指稱之受 損情形(鑑定報告第P0-11頁)。依鑑定報告可見鑑定人經 會同兩造至屋內會勘,並就原告所指如附表所示系爭損害之各空間受損明細編號予以現場查勘並拍照,並由鑑定人依實際情形進行鑑定,且至系爭4樓房屋對照其空間位置及裝修 材料與竣工圖面相符一致等情,並依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建築工程施工規範、建築師公會鑑定手冊、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單價分析報告書、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營建工程物價指數,且就建築物室內牆壁、天花板發生類似龜裂、裂痕、凸拱等情形,依上開鑑定依據及建築工程實務上所呈現之情況,依發生成因、結構損害及破壞程度三大類予以分析。依此,足徵鑑定之專業判斷確有相當憑據,亦無明顯違背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之情形,其鑑定結論應可作為本院認定事實參考之依據。故鑑定分析認原告所主張系爭3樓房屋之受損情事, 均無超過一般建築工程實務認定天花板、牆壁出現裂縫超過3mm寬視為結構性裂縫之情形,所列受損情事經實際鑑定查 勘其寬度均為小於1mm以下之裂紋,經其研判屬溫度變異所 造成之裂痕,且系爭4樓房屋之室內裝修施工,以輕鋼架分 間牆構造隔間除減輕對樓版結構之荷重負載外,室內裝修施工過程亦無高強度震動或負荷之工程,尚不足造成系爭3樓 房屋出現原告所稱受損情形。則其認定原告所主張系爭3樓 房屋之室內天花板及牆壁發生裂痕之成因,應屬溫度變異所造成之裂痕,堪以憑採。至原告主張系爭3樓房屋之室內天 花板及牆壁之裂紋,既屬溫度變異所造成之裂紋,自與被告施作系爭4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無關,原告復未能提出任 何證據以證明系爭3樓房屋之室內天花板及牆面裂紋,係因 被告於作系爭4樓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所造成,原告前開主 張,尚難憑採。 ㈡、原告雖主張鑑定報告有下列諸多瑕疵不得為本件認定依據,然經鑑定單位函覆: ⒈關於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發生凸拱原因之疑義: 經查,鑑定單位回覆略以:凸拱(俗稱膨鼓)發生原因除與鑑定報告八、鑑定結果與分析所鑑定分析說明之情形大致相同外,尚有因牆壁內有水路出現滲水情事造成,嚴重時則會呈現類似鐘乳石滴水狀的結晶物。系爭3樓房屋現況並無出現 此嚴重情況,故而研判發生凸拱原因仍同為鑑定結果與分析所述之情形(見本院卷一第439頁)。鑑定單位上開函覆係 依鑑定報告之分析為依據,且說明原告所指稱者應出現之現象等情,應屬可採。原告就其主張天花板發生凸拱損害,係因被告施工所造成云云,復未舉證證明之,原告前開所稱,並不可採。 ⒉關於系爭4樓房屋打除舊有隔間磚牆後,改設矽酸鈣板分間牆 之前,系爭3樓房屋牆壁、天花板已經發生裂紋、凸拱現象 ,是否不致造成系爭損害理由之疑義: 茲查,鑑定單位回覆略以:有關系爭3樓房屋爭訟事項,本 會係就提供相關照片與現況情形鑑定比對大致相符,並以專業學理與實務經驗分析說明。唯本會無法還原爭訟事項未發生前之原始狀態,如以發生爭議事件之因果關係而論,除載重負荷減輕尚不至造成爭訟事項情事發生外,也無法確切了解在未發生爭議事件前是否完全完好無損,實難將既成事實倒果為因,可直接歸責於爭訟他造之故,係本會應本公正第三方之責任應確定之立場(見本院卷一第439頁)。據此, 原告所主張之系爭3樓房屋前開現象仍乏證據以資證明,且 經鑑定單位以現場施工狀況,認載重負荷減輕並不會造成系爭3樓房屋裂紋等損害,亦無法認定於施工前並無裂紋之發 生,即不影響系爭3樓房屋裂紋發生原因之認定,是前開鑑 定結論及意見,仍可憑採。 ⒊關於系爭3樓房屋裂紋為何集中靠近天花板區域,且位於系爭 4樓房屋舊隔間牆之下方,而非系爭3樓房屋全室均有發生之疑義: 復查,鑑定單位對此回覆略以:系爭3樓發生裂紋之情事, 本會鑑定報告八、鑑定結論與分析㈠發生成因已有詳述,一般屬施工、材料以及溫濕度因素為主。至於為何靠近3樓天 花板,主要係因室內溫濕度於靠近天花板較近地板面溫濕度來得高,此乃為熱空氣上升之自然物理現象,發生裂紋情事之位置即在牆面上方靠近天花板處,系爭3樓隔間牆為原使 照隔間牆位置,與4樓原隔間牆本就位置一致(見本院卷一 第440頁)。觀之鑑定報告之鑑定過程及分析、上開函覆意 見可知,關於原告所稱裂紋所在位置一事,認屬溫度變異所造成,且因天花板溫濕度變異較大,方集中於牆面上方靠近天花板處發生裂紋,是前開鑑定結論及意見,並無顯不可採之情事,原告以此主張鑑定報告有瑕疵云云,亦無理由。 ⒋關於原告主張鑑定單位漏未考慮系爭4樓房屋地坪磁磚打除所 造成振動影響之疑義: 再查,鑑定單位回覆略以:有關鑑定意見中系爭4樓地坪磁 磚打除之振動影響,並非原法院函囑鑑定事項,係本鑑定案分析相關裂痕損害發生原因所做之說明,且已明述若有「長期施工的振動」之應力變化才易發生,於鑑定結果亦有說明短暫之施工振動,尚不足以會造成下方房屋發生損壞情事(見本院卷一第440頁)。準此,原告雖以被告施作裝修工程 而打除系爭4樓房屋地磚致生系爭損害云云,然經鑑定單位 以上開方式及其專業說明如上,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前開主張之情事,自無可採。 ⒌關於原告主張系爭4樓房屋違建行為是否造成系爭損害之疑義 : 次查,鑑定單位對此回覆略以:被告房屋之違建行為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覆前後陽台外牆已回復,且依院函附件所提供照片資料,並無此爭議事件發生前後相關時點的照片佐證,實難無法確認前後陽台外牆在拆除與回復前後,對系爭3樓房屋有無直接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可將造成原告爭訟 事項損害之情形,直接與被告違建行為掛勾(見本院卷一第440頁)。基此,原告所指被告違建行為,應係指被告施工 拆除前後陽臺外牆行為,然鑑定單位已說明施作系爭4樓房 屋拆除磚牆所生之短暫施工振動,並不會造成系爭3樓房屋 發生裂紋等損壞,詳如前述,且無法認此前後陽台外牆在拆除與回復工作,將造成裂紋損害。對此,被告並稱:原告於111年12月3日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檢舉 ,經建管處查核後於同年月26日回函,該函已可說明系爭4 樓房屋之裝修工程確實並無違法改建等語,並提出建管處111年12月26日函為佐證(本院卷一第437頁),觀之該函文就有關系爭4樓房屋陽台外推違建,說明略以:案址違建經核對 該建築物使用執照,現場勘查前後陽台外牆已回復,尚未有外推情事,另現況前陽台加窗尚符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規定,本處已依規定予以拍照列管辦理等情,核與建管處113年9月25日檢附列管函文相符(本院卷一第405至433 頁)。原告以此主張鑑定報告有瑕疵云云,亦無可採。 ㈢、綜上,原告主張系爭3樓房屋如附表所示室內天花板及牆壁等 系爭損害,並無證據可證明為被告施作裝修工程所致,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事實、亦未能證明有何妨害所有權事實,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3樓房屋系爭損害 予以修復、賠償郭文地精神慰撫金36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將原告郭曜瑋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系爭損害予以修復; 且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郭文地精神慰撫金36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本院卷一第97至131頁): 編號 3樓房屋受損區域 備註(照片出處) 1 客廳 天花板、牆壁受損之裂痕、凸拱初估24處 A1 客廳偵煙器頂板裂紋 (本院卷一第101頁) A2 客廳時鐘頂板裂紋 (本院卷一第101頁) A3 客房西面牆窗戶左上角45度9度135度裂紋 (本院卷一第101頁) A3-1 客廳中央橫裂紋 (本院卷一第101頁) A4 客廳餐桌位置上橫紋 (本院卷一第101頁) A5 客廳廚房門口上方裂紋 (本院卷一第101頁) A6 客廳廚房門口上方裂紋 (本院卷一第103頁) A7 客廳廚房門口上方裂紋 (本院卷一第103頁) A8 客廳廚房門牆壁橫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03頁) A9 客廳廚房門牆壁橫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03頁) A10 客廳廚房門牆壁橫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03頁) A11 客廳廚房門牆壁轉角整條裂紋 (本院卷一第103頁) A12 客廳廚房門框裂紋 (本院卷一第105頁) A13 客廳主臥門口直條裂紋 (本院卷一第105頁) A14 客廳主臥門上方橫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05頁) A15 客廳浴室門口上方長條橫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05頁) A16 客廳浴室門前橫是否應力變異飾條存在裂縫 (本院卷一第105頁) A17 客廳浴室門45度裂紋 (本院卷一第105頁) A18 客廳浴室門口上方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07頁) A19 客廳浴室門口上方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07頁) A20 客廳浴室門口上方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07頁) A21 客廳客房門上方直橫裂縫 (本院卷一第107頁) A22 客廳客房門上方直橫裂縫 (本院卷一第107頁) A23 客廳客房門上方直橫裂縫 (本院卷一第107頁) 2 主臥 天花板、牆壁受損之裂痕、凸拱初估9處 A40 主臥房入門口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1頁) A41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1頁) A42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1頁) A43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1頁) A44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3頁) A45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3頁) A46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3頁) A47 主臥房入門口上下方非常多不規則龜裂 (本院卷一第123頁) A48 主臥房電視上方樓板凸起 (本院卷一第123頁) 3 客房 天花板、牆壁受損之裂痕、凸拱初估13處 A24 客房東面牆樓板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11頁) A25 客房東面牆樓板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11頁) A26 客房東面牆樓板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11頁) A27 客房東南面牆交叉樓板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11頁) A28 客房東南面牆交叉樓板凸起裂縫 (本院卷一第111頁) A29 客房南面牆壁直條裂縫 (本院卷一第111頁) A30 客房南西面牆界街頂板凸起兩處 (本院卷一第113頁) A31 客房南西面牆界街頂板凸起兩處 (本院卷一第113頁) A32 客房西面牆窗戶左上角45度9度135度裂縫 (本院卷一第113頁) A33 客房西面牆窗戶左上角45度9度135度裂縫 (本院卷一第113頁) A34 客房南西面牆界街直裂 (本院卷一第113頁) A35 客房南西面牆界街直裂 (本院卷一第113頁) A36 客房西面牆上方凸起 (本院卷一第113頁) 4 小孩房 天花板、牆壁受損之裂痕、凸拱初估3處 A37 小孩房門口左上方45度斜裂 (本院卷一第117頁) A38 小孩房門口左上方45度斜裂 (本院卷一第117頁) A39 小孩房南牆中間高程橫裂 (本院卷一第117頁) 5 廚房 天花板、牆壁受損之裂痕、凸拱初估3處 A49 廚房門內上方樓板破裂 (本院卷一第127頁) A50 廚房門內上方樓板拱破裂 (本院卷一第127頁) A51 廚房門內上方板凸破裂 (本院卷一第127頁) 6 庫房 天花板、牆壁受損之裂痕、凸拱初估2處 A52 庫房門內上方樓板凸拱及板南北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31頁) A53 庫房門內上方樓板拱及板南北向裂紋 (本院卷一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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