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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笙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3,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821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991萬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812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20萬7,633元【計算式:5萬8,821元+14萬8,812元=20萬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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