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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告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3萬89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變更上開聲明之請求金額為392萬3176元(本院卷第91頁)。核上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之誠品建築-大安森林案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建案)之金屬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且於107年10月24日簽訂金屬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其中第肆條約定契約總價係依合約明細且約定付款方式。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原告即依約施工,被告前已依約給付原告各期工程款並扣保留款,系爭建案於111年2月23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111年5月25日變更登記,然於112年間,原告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158萬2922元(未稅,含稅為166萬2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時,被告藉詞未付款;且原告歷次請款之保留10%為尾款合計215萬3436元(未稅,含稅為226萬1108元),依約至遲於取得使用執照且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即111年11月25日,即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有未領之剩餘工程款。惟經原告催告後,被告迄未給付,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392萬3176元(即166萬2068元+226萬1108元=392萬3176元)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92萬3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契約所附之合約明細之「工程備註/特別記載事項」約定:依實際完成數量計價,圖說完成請款10%,材料進場請款30%,依實際安裝完成請款60%;以上每期皆保留10%為尾款,於管委會成立或使用執照取得六個月後擇優退還(本院卷第27頁)。

㈡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並簽訂系爭契約,且原告向被告請領最後一期未稅工程款158萬2922元,經催告後,被告迄未給付,及原告歷次請款依約保留尾款合計215萬3436元(未稅,含稅為226萬1108元);系爭建案已於111年2月23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111年5月25日變更登記等情,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合約明細、原告通知函及請款單、存證信函及回執、施工照片、經被告用印之請款單及請款發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執照存根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7頁、第35至38頁、第39至43頁、第95至142頁、第143至170頁、第29至34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開規定及系爭契約約定付款條件與方式,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392萬3176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392萬3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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