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7號
- 原告
-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郡菖
- 被告
-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呈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