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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楊宇芳、陳忠福

  • 當事人
    竣翊工程有限公司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竣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宇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竣翊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5,578,482元(計算式:3,310,482元+2,268,000元=5,578,48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另上訴人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36,8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4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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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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