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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38萬9570元及 利息,法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萬3745元及利息,駁回 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32萬582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432萬58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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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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