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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敏
訴訟代理人
張哲豪
被告
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斐敏為原告繼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繼亮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由羅英豪變更為林斐敏,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61頁),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原告繼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斐敏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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