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文
- 上訴人
- 李金台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二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豐楠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
利益即為原判決命其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6萬6,970元【計算式:929萬4,685元+167萬2,285元=1,096
萬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554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
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